河南省駐馬店市農民張三,因犯搶劫罪、搶奪罪、強奸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刑滿釋放以后,張三到青島市與妻女團聚,在市場擺攤做點小生意。

回家后不久,張三得知在自己服刑期間,自己的妻子已經與承包山林的老板牛二勾搭成奸,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
這天上午9時許,張三給妻子打電話,發現妻子的手機是關機狀態,懷疑妻子正在與牛二約會,就叫上自己的朋友趙六,由趙六駕車到牛二所居住的小區地下停車場內蹲守。
功夫不負有心人,下午14時許,牛二和張三的妻子出現了,張三和趙六隨即沖出將二人抓住。張三又叫來了朋友李四和王五,幾人對牛二實施毆打,為防止牛二逃跑,他們還試圖脫掉牛二的腰帶及鞋子未果。

雙方在地下車庫糾纏了半個小時左右,張三決定更換地方解決此事,他們通過毆打、強拉硬拽的方式將牛二拉讓趙六駕駛的車輛,為防止牛二中途逃跑,他們給車輛上了兒童鎖,由趙六駕駛車輛離開地下車庫。
張三等人將牛二帶至其承包山林的山上。
到達山上后,為防止牛二逃跑,他們逼迫牛二將腰帶、鞋帶解下,用鞋帶、膠帶將牛二綁在樹上,并再次對牛二實施毆打,張三還以要用水果刀割掉牛二生殖器相威脅,在張三保證不再與張三的妻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后,張三同意回到牛二的住處拿回妻子的物品,趙六遂駕車從山上下來。
在牛二的住處,牛二說手機在自己的一個朋友處,并聯系自己的朋友,相約在一個大橋下見面,張三等人載著牛二等人到橋下與牛二的朋友會面。見面后,牛二的朋友要帶牛二離開現場時被拒絕,牛二的的朋友遂電話報警,民警于當日21時許趕至現場,牛二才獲得得人身自由。

從當日12時牛二被抓到牛二被解救,張三等人限制牛二人身自由長達7個小時。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三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其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張三是累犯,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等情況,依法判處張三有期徒刑六個月,不得假釋。分別被判處李四王五趙六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出軌”屬道德和民法調整的范疇,但是在捉奸過程中,一些伴隨行為有可能違法甚至犯罪。
比如本案,捉奸以后不讓對方走,如果時間比較長,或者采取暴力毆打等方式的話,那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
在司法實踐中,“捉奸”行為措施不當還很容易侵犯對方的隱私權、名譽權,還有可能因為過激行為導致非法入侵住宅罪、誹謗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甚至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發生。
發現夫妻一方有出軌行為時,收集、提取、固定證據一定要合法進行,不要損了夫人又折兵!
對于本案和捉奸行為,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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