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地區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幫助患心理疾病困難家庭減輕治療經濟負擔,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扶助對象
廣州市屬、區屬全日制中小學(含中職、技工學校)及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廣東省實驗中學,確診患有心理疾病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廣州市屬、區屬全日制中小學(含中職、技工學校)及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廣東省實驗中學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經三甲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須二甲以上,含)確診患有精神類疾病(如多動癥、焦慮癥、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癥等)。
(三)家庭經濟困難,家庭年總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廣州市年平均工資。
三、可申請扶助額度
符合本辦法規定獲批準助療的,扶助金額根據治療具體情況和進展情況確定。其中,門診費用按每生每年最高1000元按實撥付,住院費用按每生每年不超過自付部分80%(最高1萬元)撥付。
四、申請程序
(一)采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申請,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教育基金會(下簡稱市教育基金會)官網下載《廣州市學生心理疾病扶助治療資金申請表》,填好后發市教育基金會郵箱審核,并提交下列資料掃描件:
1.就診醫院(三甲醫院或二甲以上精神專科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近期病歷(原件或復印件);
2.患者戶口簿(非廣州戶籍提供廣州市學籍證明);
3.治療費收據;
4.申請書(需學校蓋章證明屬實)。
采取線下方式申請時,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到市教育基金會(廣州市教育局906室,越秀區西湖路83號)現場填寫表格,并帶齊上述資料。
(二)市教育基金會會同廣州醫科大學附屬腦科醫院醫務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聯合審批,審批期限為15個工作日。審批通過后,由市教育基金會向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發放《批準扶助治療通知書》。
(三)收到《批準扶助治療通知書》后,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攜住院診斷證明到市教育基金會辦理手續。門診和住院費用個人先進行支付,市教育基金會按批準的扶助金額轉賬至個人,并向治療醫院發出同意扶助治療函。
五、資金監督
治療醫院對享受扶助治療資金的學生進行檢查、治療、用藥時,應按扶助治療資金使用辦法使用資金,并提供學生在醫院治療期間使用扶助治療資金的費用清單。市教育基金會每年5月制定并發布上一年全市心理疾病扶助治療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告,接受社會及捐款單位、個人監督。
下列費用不屬于扶助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屬醫保報銷范圍的費用;
(二)在非上述醫院治療產生的費用;
(三)經市教育基金會認定的其他不予資助的情況。
六、其他
(一)因患心理疾病去世的學生生前治療費用不在本辦法申請資助范圍;已獲批準扶助、未領取扶助治療資金而去世的學生,由市教育基金會向其監護人一次性撥付2000元。
(二)本辦法有關醫保報銷范圍參照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事項由市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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